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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7-04-24来源: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个人账户试点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7〕2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复同意。为做好我省的试点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做实个人账户的范围和比例

  2006年1月1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个人账户不做实;2006年1月1日前已经参保尚未退休的人员,以前没有做实的个人账户不做实,以后的逐步做实;2006年1月1日以后参保的人员,个人账户从参保缴费开始逐步做实。

  从2006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按3%起步做实个人账户,以后年度由省统一确定提高做实比例,直至做实到8%。

  二、做实个人账户的财政补助

  中央财政对我省做实个人账户采取动态做实、半动态补助的办法。对中央财政补助后的做实个人账户资金缺口,各级财政也要给予补助,补助资金要列入预算,并及时足额到位。鉴于2006年财政年度已经结束,对各市经中央财政补助后的2006年做实个人账户资金缺口(不含青岛市),由省一次性调剂解决。从2007年起,各市要通过加大基金征缴和财政补助力度等措施多渠道筹集做实个人账户资金,省财政对做实个人账户资金缺口较大的市给予适当补助。

  三、做实个人账户资金的归集

  做实个人账户资金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归集,各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及时足额归集到省,纳入省级财政专户管理。2006年的做实个人账户资金,2007年9月底前归集到省;2007年的做实个人账户资金,12月底前归集到省。

  四、做实个人账户基金的管理运营

  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与社会统筹基金实行分别管理。社会统筹基金不能占用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做实个人账户中央财政补助的资金,按照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央补助资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07〕8号)的规定,由省政府委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并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履行。中央财政补助之外的做实个人账户基金由省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并负责保值增值。在国家投资运营的相关规定尚未下达且省尚未开展投资运营之前,暂按省政府公布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个人账户基金的收益率。

  五、规范完善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

  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是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统一缴费比例和基数,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和统筹项目,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调度使用,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规程。

  六、加强个人账户基础管理工作

  (一)统一个人账户管理办法,规范个人账户管理业务流程。做实个人账户涉及征缴、对账、记录、运营、支付等诸多环节,省统一制定个人账户管理办法,规范个人账户管理业务流程。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职工个人账户及变化,切实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人相符。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国家规定另行制定。

  (二)加强企业养老保险信息网络建设。按照全国社会保障信息化的标准和规范,加快覆盖全省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服务网络建设,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社区)四级网络互通互联,实时传递个人账户数据信息。省级统一对现有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数据库管理系统进行软件更新,实现个人账户做实部分与未做实部分及统筹基金的分账管理,为做实个人账户工作提供完备的信息化保障和强有力的技术支持。

  七、加强对做实个人账户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做实个人账户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安排。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认真搞好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树立大局观念,确保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按规定及时足额归集到省。要加强做实个人账户基金的管理与监督,省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委员会负责研究确定做实个人账户基金管理、投资运营等重大事项,并对基金的管理运营情况进行监督。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各市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做实个人账户试点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于6月底前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工作中如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附件:山东省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实施方案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

山东省做实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实施方案

  根据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关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目标原则以及《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精神,借鉴东北三省试点经验,结合山东省实际情况,特制定山东省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试点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逐步做实个人账户,有效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增强劳动者依法参保缴费意识,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养老保险权益,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可持续发展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从实际出发,统筹兼顾,抓住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有利时机,调动多方面积极性,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出成效,为山东省经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为全国逐步做实个人账户进一步积累经验。

  (二)基本原则。坚持积极稳妥,逐步推进。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综合考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财政承受能力,确定做实个人账户的目标和步骤。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试点工作。坚持统筹兼顾,维护稳定。在不增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不影响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当期发放的前提下,逐步做实个人账户,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在保证基金安全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开展做实个人账户基金投资运营工作。

  (三)主要任务。在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工作,规范个人账户业务流程。开展做实个人账户基金投资运营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实现保值增值。

  二、主要政策

  (一)做实个人账户的范围。2006年1月1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个人账户不做实;2006年1月1日前已经参保尚未退休的人员,以前没有做实的个人账户不做实,以后的逐步做实;2006年1月1日后参保的人员,个人账户从参保缴费开始逐步做实。

  (二)做实个人账户的方式。做实个人账户采取动态做实、半动态补助的办法。动态做实,即个人账户做实的数额随着个人缴费工资的增长而增长。半动态补助,即中央财政对已做实的部分(存量)实行定额包干补助,不再随个人缴费工资总额的变化重新调整;对新增做实的部分(增量),以当年个人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补助数额。地方财政也要给予补助,补助资金要列入预算,并及时足额到位。

  (三)做实个人账户的起步比例。从2006年1月1日起,按3%起步做实个人账户,以后逐步提高。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多少,取决于个人缴费额和个人账户基金收益,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公布。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时,个人账户及其储存额随同转移。参保人员死亡,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余额可以继承。

  (四)做实个人账户基金的管理。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与社会统筹基金实行分别管理。社会统筹基金不能占用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五)做实个人账户基金的投资运营。因做实个人账户中央财政补助的资金,由省政府委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承诺较优惠的收益率;中央财政补助之外的个人账户基金由山东省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并负责保值增值。

  三、加快实现省级统筹

  为构建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促进人员合理流动,要按照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省级基金预算管理,明确省、市、县各级政府的责任,在完善市级统筹基础上,尽快实现省级统筹。

  四、加强基础管理

  做实个人账户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劳动保障、财政、税务、银行等部门和单位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试点工作。要切实加强个人账户基金的财务会计等基础管理,抓紧制定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办法,统一规范个人账户管理业务流程,及时准确记录个人账户情况。按照社会保障信息化全国性的标准和规范,加快建设覆盖全省的社会保障信息服务网络,实现业务管理、公共服务和基金监督科学化、规范化,为做实个人账户工作提供完备的信息化保障和强有力的技术支持。

(责任编辑: 系统管理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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